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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畜牧业协会章程(2025修订)
发布时间:2026-06-02    作者:    来源:重庆市畜牧业协会秘书处    点击:

重庆市畜牧业协会章程

2025修订)

第一章  总则

 第一条  本会名称:重庆市畜牧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,英文名称:Chongqing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,缩写:CQAAA。

第二条  本会性质:由重庆市境内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业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 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推进清廉组织建设,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。

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,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,避免重大风险发生。

第四条  本会宗旨: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服务会员、服务行业、服务政府、服务社会,推动重庆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。

第五条  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;党建工作机构是重庆市农业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;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: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七条  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。本会住所:重庆市两江新区。

第二章  党建工作

第八条  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中共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》等规定,设立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工作。

第九条  本会党组织围绕党章赋予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,引领正确政治方向,对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,领导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群团组织,并指导分支机构党建工作。

第十条  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,应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;变更、撤并或注销时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实现领导班子与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。

第十一条  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,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党组织书记参加(列席)管理层有关会议,非党员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。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上级补助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。

第三章  业务范围

 第十二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畜牧业法律法规和政策;

(二)开展行业发展调研,为政府制定规划、政策提供建议;

(三)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,推进诚信建设;

(四)组织技术咨询、培训、展览、论坛及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;

(五)指导猪、牛、羊、禽、蜂宠物及饲草饲料、兽药、畜产品加工等产业高质量发展;

(六)向会员推荐优质种畜禽、投入品及先进技术装备;

(七)接受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的事项;

(八)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四章  会员

第十三条  本会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。

第十四条 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加入:

(一)遵纪守法,社会信用良好;

(二)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;

(三)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业务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社团法人资格;

(四)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
本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加入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邀请、自愿申请或会员推荐;

(二)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营业执照(登记证)复印件;

(三)理事会(或授权秘书处)讨论通过;

(四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优先服务;
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七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及行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资料

第十八条  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暂停权利或除名处分。

第十九条 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二十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1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一条  会员退会、被除名或丧失资格后,其在本会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本会建立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并动态更新,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。

第五章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 会员大会

第二十三条  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发展目标、规划;

(三)制定、修改选举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、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设立;

(八)决定实体机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  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,须提前15日通知。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(遇特殊情况,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大会)。

第二十五条 经理事会、监事会或1/5以上会员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六条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或决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;
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、监事,须过半数无记名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 理事会
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/3,应为奇数,其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;

(二)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、精力和积极性

第二十八条 理事选举和罢免:

(一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。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送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;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;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。单位理事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,调整时须书面通知本会。

按照本章程规定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

(二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,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/3,并于20日内同时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二十九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,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第三十条  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

第三十一条 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四)接受监事(会)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(五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六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七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

第三十二条  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
(三)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七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;

(八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九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、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;

(十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一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二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三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、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的管理制度;

(十四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五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三条  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三十四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,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;理事连续3次不出席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。
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六条 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七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(一)调整负责人;

(二)届中增补、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八条  经会长或1/5以上理事提议,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  常务理事会

第三十九条 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组成,人数不超过理事1/3且为奇数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、十五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常务理事连续4次不出席会议,自动丧失资格。

第四十条  常务理事会每3-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,但涉及需要无记名投票等重大事项除外。

第四十一条  经会长或1/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,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。

第四节  负责人

第四十二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;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/2,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。负责人(秘书长聘任制除外)具备常务理事资格。

第四十三条  负责人应具备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,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本会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本会会长、秘书长、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。

第四十四条  会长、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;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通过,并报党建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聘任制秘书长连任届次不限。

第四十五条 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;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机构审核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,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。

第四十六条  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本会应在20日内报党建机构审核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,报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四十七条  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会长、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八条 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
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(代表)大会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九条 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,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拟免职负责人的,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;新选任负责人的,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。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选举结果(含届中调整)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、备会员查询,并向社会公开。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五节  监事会

第五十条  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3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长1名,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年龄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五十一条 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会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五十三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 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 (二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 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 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 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(业务主管单位)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 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五十四条 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五十五条  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节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五十六条  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本会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
第五十七条 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五十八条  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“分会”“专业委员会”“工作委员会”“专家委员会”“技术委员会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;代表机构名称以“代表处”“办事处”“联络处”等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;不在名称中冠以“重庆”“全市”等字样,对外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。

第五十九条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第六十条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
第六十一条  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七节 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六十二条  本会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选举规程》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《资产管理制度》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。

第六十三条 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四条 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六十五条 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六十六条  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,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开展换届选举工作。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协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;必要时,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,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。

第六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六十七条 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十八条  会费标准由会员(代表)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;制定会费管理办法,标准明确且不超过4个档次,不得浮动。

第六十九条  本会收入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分配或挪作他用。

第七十条 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七十一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;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须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七十二条  本会资产执行国家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、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监督;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。本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对于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的查询,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捐赠人、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。

第七十三条  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(代表)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七十四条  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

第七十五条  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七十六条 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未经会员大会批准,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,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,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。

本会的证书、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,应妥善保管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。

第七十七条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,其工资、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。

第七章 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七十八条  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七十九条  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

第八十条  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八十一条  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方式、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。

第八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八十二条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八十三条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
第九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八十四条 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八十五条  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,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,由党建工作机构、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、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。

第八十六条  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,并进行清算(办理注销)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;

(二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;

(三)团体因发生分立、合并而不存在的;

(四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;

(五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(六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(七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。

第八十七条  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工作机构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八十八条 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十章  附则

第八十九条  本章程经2025年12月22日第三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九十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第九十一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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